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产地检疫内容和临床健康检查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离开饲养产地之前的畜禽检疫。
2术语
疫区:在发生严重的或当地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时,由县以上农牧行政部门划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实行封锁的地区。
3疫情调变
了解当地疫情,确定动物是否来自疫区。
4查验**证明
检查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强制预防接种的项目,动物必须处在**有效期内。
5临床健康检查
5.1畜禽的群体检查
5.1.1静态
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立卧姿势、呼吸、反当状态,羽、冠、髯。
5.1.2动态
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5.1.3食态
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同时应检查排便时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物、气味。
5.2畜禽的个体检查
个体检查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个体或抽样检查(5%-200a)的个体。
5.2.1视诊
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反当以及皮肤、被毛、羽毛、冠、髯、呼吸、可视粘膜、天然孔、鼻镜、粪、尿等。
5.2.2触诊
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廓、腹部敏感性,体表**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嗦囊内容物性状。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
5.2.3叩诊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一10一03批准1997一02一01实施GB 16549一1996叩诊心、肺、胃、肠、肝区的音响、位置和界限,胸、腹部敏感程度。
5.2.4听诊
听叫声、咳嗽声、心音、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
5.2.5检查体温、脉搏、呼吸数。
5.2.6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
注:种、乳、实验、投用动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本标准中不另作规定。
6其他
在产地检疫中检出畜禽传染病时,按有关兽医法规处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GB 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GB 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由国内动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GB 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由农业部动物检疫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志刚、杨承谕、仰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