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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未标专用名称 超市被判赔顾客5倍货款
来源:重庆商报
核心提示:买来的橙汁喝起不对,原是复原橙汁但并没如实标明,市民认为超市有误导消费者之嫌。日前,市五中院对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厂家未在包装盒标示产品的专用名称,而超市作为销售者,也没尽必要的审查义务,故判决超市退还购货款7.8元,并5倍赔偿39元。
重庆商报讯
买来的橙汁喝起不对,原是复原橙汁但并没如实标明,市民认为超市有误导消费者之嫌。日前,市五中院对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厂家未在包装盒标示产品的专用名称,而超市作为销售者,也没尽必要的审查义务,故判决超市退还购货款7.8元,并5倍赔偿39元。
去年11月,秦先生在南岸区一家大型超市用7.8元购买了两盒汇源橙汁,喝时感觉异样,后发现是复原橙汁,但包装盒并没有如实标注。于是,秦先生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超市称汇源橙汁经行政部门检验合格,食品名称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反映产品真实属性。按照国家标准,橙汁及橙汁饮料的相关产品分非复原橙汁、复原橙汁和橙汁饮料,涉诉产品在其外包装上标明了配料包括水、橙浓缩汁,属于复原橙汁。
秦先生认为,标签的醒目位置并未标示有“复原橙汁”字样,明显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包装瑕疵。超市作为销售者,应承担退货及赔偿责任。
南岸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还秦先生货款7.8元,并按购货款5倍金额赔偿其39元。超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五中院主审法官介绍,依据《食品**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厂家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其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而涉诉产品的标签上并无此标示。超市在二审中举示的证据为汇源厂家及行业协会出示的相关说明,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涉诉橙汁符合上述国家食品**标准的相关规定,存在包装瑕疵。并且,超市在销售该类橙汁时,也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根据《重庆市食品**管理办法的》的相关规定,故应承担退货及5倍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