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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食品违法 护航舌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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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食品违法 护航舌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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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张贴取缔公告。    

  日前,市食安办联合市农委、苏州工商局、苏州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集中通报今年以来查处的10例典型案件,这些案件涉及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餐饮等主要环节,涵盖非法添加、无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诸多违法违规类型。
  食品**监管部门表示,下一步,他们将继续重典治乱、重拳办案,筑牢食品**“防火墙”,为全市人民撑起食品**“保护伞”。

  苏报讯(苏石安)近年来,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扎实推进食品**各项工作,全市未发生重大食品**事故,食品**形势总体保持平稳,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饮食**。尤其是今年8月到明年春节半年多的时间,我市集中开展农产品、地产食品、食品流通领域、单位食堂、食品小作坊、重点品种及重点时段等6大食品**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护航百姓“舌尖上的**”。
  今年,市食安委制定了《苏州市食品**督查督办制度》,进一步规范食品**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工作,促进各地、各部门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率。针对重点工作、履职情况以及薄弱环节,由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督查和暗访,组织召开座谈会,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汇总分析食品风险监测、投诉举报处置等情况,并及时通报、反馈相关信息,提出针对性整改意见,督促各地、各部门抓好问题整改,确保专项整治的有效性。
  自2012年起,我市连续三年组织开展食品**集中治理整顿“天安行动”,通过整合监管力量,强化联合执法,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据统计,2012年“天安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已累计查处食品**案件7264件,其中危害食品**刑事案件99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55人,先后侦破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地沟油案、餐饮单位使用非食用物质“酸性金黄”等一批重大案件,取缔了一批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
  通过制定《苏州市食品**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我市逐步形成了由市食安办负责整体协调,各部门轮流牵头实施的联合检查机制,较好地实现了条块结合、部门联合、跨区域配合,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机融合。同时,搭建食品**检验检测与预警平台,针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监管部门及时跟踪处理,做到不合格产品处理率100%,有效阻断不合格食品危害我市食品市场。今年以来,全市完成各类抽检38416批次,不合格588批次,动态合格率为98.47%。
  在加强部门监管的同时,我市通过多种途径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实行食品**群防群治、联防联控。开展“尚德守法,提升食品**治理能力”系列宣传活动,在全市食品行业开展“诚信做食品”的诚信倡议,报道一批诚信企业,推动食品行业加强自律。组织开展“食品**知识竞赛”、“2015,食品**我想说”微故事、微感言文章征集活动,普及食品**知识,广泛征求对食品**工作的宝贵建议。今年全市累计发放宣传资料30万份。通过组织理论学习、专家讲解、现场观摩等形式,组织开展全市食品监管业务培训、从业人员培训等系列活动2000余场次、培训17万余人次。在实行《苏州市食品**举报奖励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程序,对被举报对象明确、主要违法事实清楚,且食品**监管部门事先未掌握的举报线索,一经核实立案,立即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奖励,结案后,如按规定奖励金额超出500元的,按照奖励办法补足其余部分。今年全市累计处理投诉举报6216件。密切关注舆情,及时了解互联网等媒体反映的热点信息,对网民关注的食品**问题及时给予回应。

  2014年十例典型食品违法案件

  1“绿科渔需”经营禁药孔雀石绿

  2014年10月,农业执法部门接相关部门信息,得知绿科渔需物资经营部涉嫌经营禁药孔雀石绿。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核实当事人购买并销售孔雀石绿给当地及浙江的渔业养殖户。孔雀石绿是《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中明确的禁用物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执法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注:孔雀石绿是一种带有金属光泽的绿色结晶体,既是杀**剂,又是染料,易溶于水,溶液呈蓝绿色。研究结果表明,其具有高**、高残留和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副作用,鉴于此,我国于2002年5月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

  2   “高老庄”的火锅汤里有***

  2013年9月,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高老庄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单位自制红汤火锅底料进行了抽检。经检测,该单位自制红汤火锅底料那可丁检测值为49ug、***检测值为28ug。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单位存在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累计违法所得33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及《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3393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注:火锅底料检出***、那可丁,意味着该火锅底料被人为添加了***。***是原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中的禁用物质。不法商家为牟取暴利,在食物中添加***,使食物味道鲜美,但是由于***含有**等物质,使人体产生依赖性造成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也有一定的毒害作用。当然,偶尔误食少量***的消费者,不必过分紧张,摄入量少,危害也是相当有限的。

  3改改生产日期过期食品就“翻新”

  2014年8月,常熟工商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方某在出租仓库内篡改一批客户退货的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经调查核实,方某通过购进手动印码器、电动打码机、多功能薄膜封口机等设备,纂改香辣花生、白瓜子等食品包装的生产日期,准备对外销售。此外,发现仓库尚存有“澳神峰”蜂蜜柚子茶,标示生产日期已超保质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篡改食品生产日期、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相应食品及用于更改食品生产日期的机器设备,同时给予4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4 小豆腐坊用工业盐生产毒豆腐

  夏某父子多年来一直从事豆腐加工生意。事发前几个月,当事人听说宋某某、赵某某处有工业盐出售,且价格低廉,为节约加工成本,两人多次从宋某某、赵某某处购进工业盐用于豆腐加工。2014年9月,当地公安局会同该地质监部门联合检查夏某豆腐作坊,发现其仓库内存有疑似工业用盐300千克和部分已加工的豆制品。经盐务部门鉴定,查获的该批盐确为工业用盐。公安机关依靠相关线索,又成功抓获售卖工业盐的摊贩宋某某、赵某某。目前,上述四人均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 只标疗效没有“证”的兽药是假药

  2014年5月,农业执法部门对某饲料渔需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放有江苏洪泽湖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林合剂,该产品标签标注“抗病毒专用药物,对水产动物的细菌性**同样有效”及适应症一栏标注“对鱼类(病毒性出血)、虾(杆状病毒病、白斑、黄头病)、蟹(抖抖病)、大菱鲆(红体病)、鳖(白底板病)等水产动物的病毒性病有很好的疗效;也可用于水产动物的肠炎、烂鳃、赤皮、肌肉白浊等各种常见细菌性**”。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产品成分、GMP证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批准文号等,标签标注“抗病毒专用药物”且明示有治病疗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执法部门给予当事人王某没收假兽药五林合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6 没有许可证的“食品厂”雇了21个员工

  2014年8月,相城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曹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自2014年5月起,曹某租用厂房,雇用21名员工,在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无证无照从事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销售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7   “张生记”自制辣椒酱用人工染料

  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苏州张生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有关食品进行采样。经检测发现,其自制湘味辣椒酱中检出罗丹明B。经调查,确认该单位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2日用含非食品原料罗丹明B的湘味辣椒酱制售多种菜肴。该单位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法》的有关规定。2014年3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注:罗丹明B是一种红色的人工合成染料,非食用物质,不允许用作食品染色。一些不法分子将罗丹明B用在辣椒制品中,让辣椒制品看起来更加鲜艳。罗丹明B具有潜在的致癌、致突变性等,会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8“狐狸家”的酸奶酪没有生产许可证

  2014年3月,由市食安办牵头,苏州质监局会同姑苏区食安办对位于白塔东路的“狐狸家”酸奶酪生产加工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相应的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即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根据《乳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有关原料、成品及设备进行了查封,并对酸奶酪成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本案涉及货值金额95996元,苏州质监局依法作出了没收相关食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设备,没收违法所得1258元,并给予5倍于货值金额计47998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9   “金山鸟石锅鱼”收剩菜废油再烹饪

  2010年3月至2013年12月中旬,苏州“金山鸟石锅鱼”餐馆经营负责人杨某授意该餐馆工作人员杨某某收集餐馆剩菜桶中的废油,并将该废油进行加工后用于烹饪供顾客食用。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

  10   “多洪食品”销售门店卖着“山寨货”

  2014年7月,根据举报,苏州质监局会同苏州市公安局对位于苏州市肉联厂的无锡市多洪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门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门店销售的多款速冻食品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查封,并抽样送检,经检验产品合格。经核实,该门店确有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涉案货值金额16620元。苏州质监局责令该门店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作出了没收相关食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662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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